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清远市清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从规划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如规划内项目执行时间需作调整和因特殊原因需选择规划外项目立项的,必须在行政村和帮扶单位同意后向镇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更改报告,经镇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区扶贫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中途不得擅自更改扶贫项目。
二、项目申报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年初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行政村和帮扶单位同意后,报镇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三、项目审批
镇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下达
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镇人民政府审批扶贫项目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项目实施行政村。
五、项目实施
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规模、内容、资金投入、完工时间实施,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延期误工。
六、项目监管
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镇、村都要进行监督检查。
村委会要充分发挥项目监督小组作用,严把项目质量关、资金使用关。
镇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各项目村的施工进度,抓好项目施工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扶贫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项目进度、检查监督项目质量,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工,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七、项目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扶贫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予以报账,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限期整改完工,否则,不予报账。